《煤矿安全规程》对煤矿用钢丝绳的使用提出如下规定:
提升装置的天轮、滚筒、摩擦轮、导向轮及导向辊等直径的规定
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四百一十六条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,提升装置的天轮、滚筒、摩擦轮、导向轮和导向辊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,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 落地式及有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导向轮(包括天轮),井上不得小于90,井下不得小于80,无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,井上不得小于80,井下不得小于70。
(二) 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 的天轮,不得小于80;围抱角小于900 的天轮,不得小于60。
(三) 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、井下架空秉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、围抱角大于900 的天轮,不得小于60:围抱角小于900 的天轮不得小于40。
(四) 矸石山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,不得小于50。
(五) 在以上提升装置中,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,应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%。
(六) 悬挂水泵、吊盘、管子用的浪筒和天轮,备井时运输物料的纹车浪筒和天轮,倾斜井巷提升绞车的游动轮,矸石山较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。不得小于2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