钢丝绳
您当前的位置 : 首 页 > 行业资讯 > 行业资讯

联系我们Contact Us

盐城市正扬钢绳有限公司

联系人:张经理

手 机:15371778887

电 话:0513-85912666

传 真:0513-85911999

邮 箱:info@zysteelcable.com

地 址:阜宁县东沟镇镇南路999号(H)

网 址:www.ntzygs.com

矿用钢丝绳的使用要求

2020-02-27 14:25:19

《煤矿安全规程》对煤矿用钢丝绳的使用提出如下规定

提升装置的天轮、滚筒、摩擦轮、导向轮及导向辊等直径的规定

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四百一十六条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,提升装置的天轮、滚筒、摩擦轮、导向轮和导向辊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,应符合下列要求 

(一) 落地式及有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导向轮(包括天轮),井上不得小于90,井下不得小于80,无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,井上不得小于80,井下不得小于70。

(二) 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 的天轮,不得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0 的天轮,不得小于60。

(三) 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、井下架空秉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、围抱角大于900 的天轮,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0 的天轮不得小于40。

(四) 矸石山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,不得小于50。

(五) 在以上提升装置中,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,应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%。

(六) 悬挂水泵、吊盘、管子用的浪筒和天轮,备井时运输物料的纹车浪筒和天轮,倾斜井巷提升绞车的游动轮,矸石山较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。不得小于20。

矿用钢丝绳.jpg

标签

最近浏览:

Copyright © 盐城市正扬钢绳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:苏ICP备20020481号-1
Powered by 祥云平台 技术支持:裕福科技